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实验基地管理办法(学院)

发布者:全玉婷发布时间:2014-04-28浏览次数:670


上海师范大学是一所具有师范教育特色的综合性大学,“全面面向基础教育,全方位为基础教育服务”是我校的办学宗旨之一。鉴于近年来申请成为上海师大教育实验基地的市内外中小学校不断增多,为规范基地建设,特根据原管理办法加以修订,重新颁布本管理办法。

一、建立上海师大教育实验基地宗旨

立足基础教育,服务基础教育,平等互利共赢,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二、申请建立上海师大教育实验基地主持单位的基本条件

1、在基础教育科研指导与师资培训方面有自身的优势与特长;

2、能胜任本单位与教育科研实验基地学校间的协调工作;

3、能提供中小学教育科研指导的优质师资与科研人员;

4、能定期与基础教育发展中心反馈与交流合作状况。

三、申请建立上海师大教育实验基地的程序

1、基层学校提交“建立上海师大教育实验基地申请报告”。含校情分析(学校发展历史与现状、学校办学思想与目标、目前办学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发展前景与潜在优势),希望建立的主要合作项目,经费承诺等内容;

2、二级学院提交尽可能详尽的“申请建立上海师大教育实验基地的可行性报告”。含主要合作项目与内容,承担基地项目的主要责任人、组成人员及其基本情况,教育实验基地分阶段工作目标与相应的实施计划、步骤,经费预算与使用方案等内容;

3、上述两项报告均由二级学院上报基础教育发展中心,或由基础教育发展中心联系相关学院确认有关项目可行性后,组织专家论证。综合、重大项目由基础教育发展中心组织各相关学院领导落实成立合作项目工作组,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各享权益;

4、批准后按报批手续与有关学校落实签约、挂牌、履约等事宜。

四、上海师大教育实验基地常规管理

1、教育实验基地实行主持单位负责制,基础教育发展中心起管理和协调功能。

2、基础教育发展中心日常主要与相关责任人以及相关基地学校联系,协调双方在沟通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或难题。

3、主持单位领导要经常关心教育实验基地工作,及时解决相关问题;每学期由主要责任人撰写详尽的工作报告上报基础教育发展中心和学院各1份。

4、基础教育发展中心每学年召开12次由实验基地主持单位负责人和实验基地学校领导等人参加的工作经验交流会,树典型,推典型。

5、基地学校需每年上交给基础教育发展中心贰万元人民币作为管理经费。用于科研、教学指导等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均以补充协议为主。

6、教育实验基地合同其效力在合同期满日自然终止。基础教育发展中心有权收回“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实验基地”牌。若合作双方有继续合作意向,应于合同期满日前的两个月提出,并办理新一轮合同续签手续。

五、上海师大教育实验基地工作考核

1、教育实验基地主持单位应将基地指导教师的工作纳入学院正常科研考核系统。

2、基础教育发展中心每学年根据各实验基地的合作协议和学年工作目标对各主持单位的教育实验基地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并视考核情况考虑是否续签。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上海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发展中心。

  

  

上海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发展中心

2015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