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上海师范大学在基础教育服务领域的影响力,鼓励我校教师深入中小幼学校开展教育研究,规范基础教育类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障基础教育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和顺利完成,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上海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上海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表学校与项目委托方签订基础教育类横向科研项目合作协议。
第三条项目协议书的签订程序严格按照《上海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协议签订后,中心对项目的进展以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
第四条项目经费使用办法参照学校财务处、社科处、科技处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项目性质和要求的不同,中心可与项目负责人商议具体项目经费使用办法,并做好经费预算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须调整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负责人审定批准后提交校财务处审核。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项目经费下拨一般采用三种方式:(1)按项目目标确定总经费额,分期下拨;(2)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在中期检查后追加经费额度;(3)根据项目目标所确定的经费额一次性下拨项目经费。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在执行项目合同过程中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中心会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委托方根据合同书协商解决。
第七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基础教育类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并将项目研究总结报告、相关成果等材料提交给中心存档备案。
第八条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委托方同意,横向科研项目不得延期结题。到期未完成合同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与委托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的处理意见,并订立补充合同后,提交中心与原项目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基础教育发展中心
2019年4月修订